(2015)并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磊若软件公司与山西网络万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磊若软件公司,山西网络万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并民初字第41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海伦威尔Bakertown西路2693号。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总裁。委托代理人薛峰,山西尚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谷盼盼,山西尚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网络万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府西街169号华宇国际大厦B座8层A户。法定代表人李建锋,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与被告山西网路万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减半负担人民币1650元。审 判 长 景铜柱审 判 员 李翠萍代理审判员 赵 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孟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