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初字第01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重庆仁中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1787号原告重庆仁中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红炉镇会龙桥村干堰塘社,组织机构代码55202721-X。法定代表人王青英。委托代理人秦晓萍,女,196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重庆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镇沿河东路南段78号。法定代表人赵健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仁中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仁中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91元,减半收取1695.5元,由原告重庆仁中建材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温全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