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执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田长顺、范玉珍与被执行人田玉兰、田玉美、田玉华、田玉芬、田宝成、赡养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玉珍,田长顺,田玉兰,田玉美,田玉华,田玉芬,田宝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执字第629号申请执行人:范玉珍,女。申请执行人:田长顺,男。被执行人:田玉兰,女。被执行人:田玉美,女。被执行人:田玉华,女。被执行人:田玉芬,女。被执行人:田宝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长顺、范玉珍与被执行人田玉兰、田玉美、田玉华、田玉芬、田宝成、赡养纠纷一案中,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田玉美、田宝成将执行款给付申请人。本院通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田玉兰、田玉芬、田玉华有可供执行财产。2016年4月15日申请执行人出具保留债权申请书,以无法找到被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终结本次对田玉兰、田玉芬、田玉华的执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4)桦民一初字第6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孝民审判员 张 革审判员 王少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