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执指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林国福申请指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国福,驻马店市东方粮油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豫法执指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林国福,男,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文化路。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东方粮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高新区丰泽路。法定代表人:张医恩,该公司董事长。林国福诉驻马店市东方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立案执行。执行中,因多方因素,案件一直无进展。现林国福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但执行法院超过六个月未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将该案指定其他法院执行。经本院审查认为,为化解矛盾,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快依法实现,林国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驻民二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由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景辉审 判 员 杨尔洲代理审判员 刘海全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