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长春市众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长春市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众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桂贤,张树桂,张兴东,长春东环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79号原告长春众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长青,经理。被告王桂贤,现住榆树市。被告张树桂,现住榆树市。被告张兴东,现住榆树市。被告长春东环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众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上列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申请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杨 壮代理审判员 王信生人民陪审员 刘雪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永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