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海商初字第0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省方圆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方圆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刘某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海商初字第0416号原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凤凰东路68号。委托代理人陶彩萍,该单位职员。被告江苏省方圆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凤凰东路68号13楼。第三人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方圆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刘某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且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蒋 玲人民陪审员 窦虎英人民陪审员 周 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钟洁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