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00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黄苗苗诉赵稳稳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0270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赵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代审判员 肖志远二〇一五年四月一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帆本裁定援引法律条文如下:《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