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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初字第2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北民初字第2805号原告王某,青岛信某投资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沙天宠,山东中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古某(GUL****JESH),泰国籍。原告王某与被告古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古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无共同财产。因婚前双方了解不多加之性格及国别文化差异,形成无法调和的矛盾,经常发生激烈争吵甚至动手殴打,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认识,之后确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因文化背景不同经常发生争执,感情不甚融洽。被告于2012年12月离境,之后二人再未见面。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在邮寄给本院的信件中表示同意与原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双方的结婚证,被告的护照、签证信息,辽源路街道桦川路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并经合议庭认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自由恋爱并登记结婚,因两人在文化观念、生活习惯和个人性格之间的差异,导致双方婚后经常争吵,致使夫妻关系冷淡疏远。在婚后不到一年的时间,被告即回国,至今已分居二年以上,夫妻之间互不履行义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古某虽经本院依法传唤,但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古某(GUL*****JESH)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被告各自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原告王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古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敏人民陪审员  张守志人民陪审员  张群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