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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民一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徐朝阳与平顶山市交通运输局、平顶山市公路管理局、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朝阳,平顶山市交通运输局,平顶山市公路管理局,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民一初字第14号原告徐朝阳,女,1973年10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庆雨,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长春,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顶山市交通运输局。法定代表人孙建豪,局长。委托代理人高好民,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顶山市公路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王树延,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军民,男,1965年3月23日出生。委托搭理人赵朝阳,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冯建伟,局长。委托代理人边芳,女,1987年7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书斌,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朝阳诉被告平顶山市交通运输局、平顶山市公路管理局、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朝阳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朝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朝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徐朝阳负担。审 判 长  王 磊代理审判员  王伴伴人民陪审员  张明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朝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