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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执民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与浙江骏跃能源有限公司、杭州骏跃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浙江骏跃能源有限公司,杭州骏跃贸易有限公司,德清金鱼岛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杭州顺驰物流有限公司,庞旭松,方韩玉,陈钗玉,庞顺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德执民字第79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法定代表人王丽琴。被执行人浙江骏跃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卫芳。被执行人杭州骏跃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旭松。被执行人德清金鱼岛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旭松。被执行人杭州顺驰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烈群。被执行人庞旭松。被执行人方韩玉。被执行人陈钗玉。被执行人庞顺庆。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骏跃能源有限公司、杭州贸易有限公司、德清金鱼岛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杭州顺驰物流有限公司、庞旭松、方韩玉、陈玉钗、庞顺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湖德商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665322.7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尚有人民币1665322.76元未受偿。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抵押车辆下落不明且首封法院为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德执民字第79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王海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谢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