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广州雅莎公司诉与帮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雅莎服装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帮登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338号原告广州雅莎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南浦沿沙路99号308,组织机构代码:57803834-7。法定代表人吴留荣,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雷莉莉,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南安市帮登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洪濑镇东溪工业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2867922-3。法定代表人侯景国,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广州雅莎服装有限公司诉与被告福建省南安市帮登鞋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雅莎服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雅莎服装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州雅莎服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为8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清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正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