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佳民初字第00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徐奋勇与徐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奋勇,徐爱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佳民初字第00346号原告徐奋勇,男,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徐爱军,男,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奋勇与被告徐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奋勇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徐爱军所有的丰田牌陕KQZx**小车一辆,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奋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防止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徐爱军所有的丰田牌陕KQZx**小车一辆。二、被告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告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告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承担责任。被查封期间内,被告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永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