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仓民初字第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仓民初字第0091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孙云文代理审判员 任中书人民陪审员 庄永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金 磊书 记 员 孟 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