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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仓民初字第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仓民初字第0091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孙云文代理审判员  任中书人民陪审员  庄永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金 磊书 记 员  孟 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