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执裁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张芳与四平乾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芳,四平乾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民执裁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张芳,女,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四平乾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张芳与被执行人四平乾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四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四劳人仲裁字(2013)第65号裁决书、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郊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22日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四平乾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在法律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裁决书、判决书中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19185元扣划至执行款专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四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四劳人仲裁字(2013)第65号裁决书执行终结。二、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郊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石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