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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旅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王某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旅刑初字第92号公诉机关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女。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辩护人刘兆信,系辽宁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旅检公诉刑诉(2015)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刘兆信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初的一天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大连市旅顺口区水师营街道蓝狐网吧附近,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刘某某(另案处理)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0.3克。2014年11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在大连市旅顺口区水师营街道龙盛街**号刘某某家中,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刘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0.3克。2014年11月8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刘某某约定,王喜静以5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作价换取刘某某朋友的一部黑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当日晚上,王某某在大连市旅顺口区水师营街道新加坡花园小区南门附近与刘某某见面,交给刘某某1克冰毒,二人约定等王某某有冰毒时再交付给刘某某,后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信息、尿液检测板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证人刘某某、姜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对本案定性无异议,被告人没有前科劣迹,其因为金钱诱惑走上犯罪道路;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且其贩卖毒品数量较小,故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甲基苯丙胺(冰毒)而多次予以贩卖,情节严重,核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2017年11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张 慧人民陪审员  孙淑玲人民陪审员  梁 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