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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闸行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马寰与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北站派出所行政公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寰,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北站派出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闸行初字第29号原告马寰,男,195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北站派出所,住所上海市闸北区。负责人任根榕。委托代理人周柏峰。委托代理人董成。原告马寰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北站派出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审理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寰负担。审 判 长  王剑晖审 判 员  叶 一人民陪审员  毕晓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金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