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行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上海旺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清分局工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旺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清分局,王新爱,施蓓珍,顾正彦,奚云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青行初字第38号原告上海旺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王新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开伟,上海容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龚震华,上海容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清分局,地址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何强,局长。委托代理人陆炜。委托代理人高烁烁。第三人施蓓珍,女,汉族,1953年8月22日出生,住上海市长宁区。第三人顾正彦,男,汉族,1984年2月23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第三人王新爱,女,汉族,1954年6月29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第三人奚云中(KAI,WANCHUNG),男,1952年8月19日出生,香港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旺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清分局、第三人施蓓珍、顾正彦、王新爱、奚云中撤销沪工商青案处字〔2014〕第XXXX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旺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审判长 吴 健审判员 童惠珍审判员 朱坚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纪颖欣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