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熊志勇与徐旭兴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4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旭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志勇。委托代理人:王肇文。上诉人徐旭兴因与被上诉人熊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4)穗黄法民二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旭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旭兴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二审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徐旭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国平平审判员 张纯金审判员 徐 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 浩郑志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