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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熊志勇与徐旭兴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4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旭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志勇。委托代理人:王肇文。上诉人徐旭兴因与被上诉人熊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4)穗黄法民二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旭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旭兴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二审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徐旭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国平平审判员  张纯金审判员  徐 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 浩郑志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