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中法执字第7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与厉建东仲裁普通执行[公开]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用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厉建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执字第713-3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号金融广场**层。负责人吴毅。被执行人厉建东,男,汉族,1951年7月4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新工人村**号6-3,公民身份号码2102031951********。关于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与厉建东仲裁一案,佛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佛仲字第05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由厉建东向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人民币518166元及利息、仲裁费人民币8615元。因义务人厉建东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厉建东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其在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逾期未予履行。据此,本院作出(2014)佛中法执字第713-1号执行裁定,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7697.03元。此后,申请执行人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厉建东于2014年11月2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认为,在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间不宜对已查封的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金海西园32号1单元2层x号房地产(产权证号:20053xxx**)进行处置。2015年4月1日,被执行人将298.97元汇入本院执行款帐户,用于支付剩余的执行费。本院已将上述款项合计7996元退至执行费账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厉建东虽有财产可供执行,但已与申请执行人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暂不宜对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在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间,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佛中法执字第71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姚宏平代理审判员 冼富元代理审判员 尹小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欧佩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