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旅民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张全宽与大连华源海珍品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全宽,大连华源海珍品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旅民初字第465号原告:张全宽。被告:大连华源海珍品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全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善东,系公司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全宽诉被告大连华源海珍品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全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2元,减半收取286元、其他诉讼费50元,共计336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