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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高民初字第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江苏长兴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商立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长兴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商立国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高民初字第0087号原告江苏长兴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国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勇。被告商立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长兴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商立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长兴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长兴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长兴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00元,减半收取2550元,由原告江苏长兴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谭 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卢春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