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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洮黑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王统习与宋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统习,宋国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黑民初字第17号原告:王统习,男,45岁,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安定镇。被告:宋国忠,男,48岁,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安定镇明星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统习诉被告宋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陈洪波人民陪审员  王 爽人民陪审员  刘立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