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洮黑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王统习与宋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统习,宋国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黑民初字第17号原告:王统习,男,45岁,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安定镇。被告:宋国忠,男,48岁,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安定镇明星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统习诉被告宋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陈洪波人民陪审员 王 爽人民陪审员 刘立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