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刑二终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李X敏盗窃二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X敏,于X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辽阳刑二终字第78号原公诉机关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X敏,男,1989年出生,满族,小学文化,无业。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4年6月2日刑满被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于X财,男,1974年出生,满族,小学文化,无业。1994年因犯强奸罪被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7月30日刑满被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X敏、于X财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1月10日作出(2015)辽阳太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李X敏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X敏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X敏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X敏撤回上诉。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2015)辽阳太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大庆审 判 员 李 文代理审判员 杨 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德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