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虹执字第3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支行与上海一寰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瑞银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等等金融借款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支行,上海一寰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瑞银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陈绍章,陈朝辉,缪景,王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虹执字第33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支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负责人关雁翎,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上海一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陈朝辉,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瑞银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林成辉,总经理。被执行人陈绍章,男,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陈朝辉,男,197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缪景,女,197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王萍,女,1974年6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支行与被告上海一寰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2日作出的(2014)虹民五(商)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支行于2014年10月2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上海一寰实业有限公司等归还5,292,589.86元。执行中,我院至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建设银行、上海银行、中国银行等银行进行存款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钱款;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查询亦未发现其有股票、债券的持有情况;至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亦未查实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信息。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因权利人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绍章名下位于本市云西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及被执行人陈绍章、王萍名下位于福建省福安市相应房产。执行中,因上述房产不具备变现处置条件,故无法处理。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法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绍章、王萍名下房产,但因不具备变现条件,无法处理。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本案目前难以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虹民五(商)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所产生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毛 伟审 判 员 徐 亮代理审判员 魏 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倪姗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