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一中刑执字第1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冉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冉燕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字第1681号罪犯冉燕。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20日作出(2008)二中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冉燕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冉燕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7日以(2009)津高刑一终字第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天津市高级法院于2011年7月9日作出(2011)津高刑执字第142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1年7月9日起至2031年7月8日止。本院以(2013)一中刑执字第141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犯现刑期自2011年7月9日起至2030年7月8日止。天津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冉燕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冉燕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表扬奖励三次;单项奖励二次。本院认为,罪犯冉燕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冉燕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1年7月9日起至2029年10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桓审判员  张福宏审判员  齐万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史军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