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罗田匡民一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罗田匡民一初字第00011号原告杨某某。被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熊克续,罗田县匡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杨某某负担。审判长 丁 俊审判员 吴月峰审判员 彭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宾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