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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民一初字第01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杨治权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刘金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治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刘金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1322号原告:杨治权,男。委托代理人:龚明余,安徽杰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组织机构代码8532XXXX-7。负责人:孙来福,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金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治权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刘金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治权于2015年4月13日以该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治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23元,减半收取961.50元,由原告杨治权负担。审判员  骆玉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恭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