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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执行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连江县坑园镇前屿村民委员会、黄财勤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江县坑园镇前屿村民委员会,黄财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连执行字第772号申请执行人连江县坑园镇前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连江县坑园镇前屿村。法定代表人黄某,主任。被执行人黄财勤,男,1969年4月出生,汉族,住连江县。申请执行人连江县坑园镇前屿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黄财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榕民终字第14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将申请执行人所有的村民委员会底层两间房屋交还给申请执行人,但尚未把存放于连江县坑园镇前屿村虎屿上鼻埕的机械设施及货物拆除搬迁,我院尚须继续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上述搬迁事宜,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宜予终结执行。待具备恢复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榕民终字第1409号民事判决书中未执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 何 晖执行员 :郑易星执行员 :陈乐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 姜 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