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商初字第1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4
案件名称
常州灵达特种纤维有限公司与浙江浦江天下居地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灵达特种纤维有限公司,浙江浦江天下居地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1176号原告:常州灵达特种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雅路18号143室。法定代表人:蒋国忠。委托代理人:陆林虎,江苏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浦江天下居地毯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白马镇夏张村。法定代表人:郑其昌。委托代理人:黄艳萍。原告常州灵达特种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达纤维公司)诉被告浙江浦江天下居地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下居地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楼天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灵达纤维公司诉称:天下居地毯公司向灵达纤维公司购买丙纶长丝等产品。2015年1月30日,原、被告进行对账,截止2014年12月31日,天下居地毯公司尚欠灵达纤维公司货款45963.9元。虽经灵达纤维公司多次催要,但天下居地毯公司却不予支付。故灵达纤维公司诉讼至法院要求判令天下居地毯公司立即支付货款45963.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灵达纤维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对账单及回执的传真件一份。被告天下居地毯公司辩称:对欠款数额没有异议。现在没有能力偿还,希望灵达纤维公司同意在三年内分期付款。被告天下居地毯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天下居地毯公司向灵达纤维公司购买丙纶长丝等产品。2015年1月30日,原、被告进行对账,双方确认截止2014年12月31日止,天下居地毯公司尚欠灵达纤维公司货款计人民币45963.9元。天下居地毯公司至今分文未付。故灵达纤维公司诉讼至本院提出了上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灵达纤维公司与天下居地毯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天下居地毯公司尚欠灵达纤维公司货款45963.9元的事实,由双方确认的对账单为凭,证据充分。天下居地毯公司理应及时如数支付货款45963.9元,拖欠不付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灵达纤维公司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浙江浦江天下居地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灵达特种纤维有限公司货款计人民币45963.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49元,减半收取474.5元,由被告浙江浦江天下居地毯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浙江浦江天下居地毯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到浦江县人民法院立案大厅6号窗口办理交款手续或将诉讼费汇至浦江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浦江县支行,汇入账号:33×××47。逾期将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49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账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员 楼天兰申请执行时效二年逾期不予执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潘灵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