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周执字第1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县支行与周惠菊、陈谢章、雷蕊、叶章禄、张妙葵、魏日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县支行,周惠菊,陈谢章,雷蕊,叶章禄,张妙葵,魏日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C}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周执字第14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雷其才,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剑清,女。被执行人被告周惠菊,女。被执行人陈谢章,男。被执行人雷蕊,女。被执行人叶章禄,男。被执行人张妙葵,女。被执行人魏日寿,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周宁县人民法院(2014)周民初字第10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魏日寿在中国农业银行周宁县支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魏日寿在中国农业银行周宁县支行营业部账户的存款8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雄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