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邱小明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天伟,邱小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194号上诉人(原审第一被告):杨天伟,住所地贵州省天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小明,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法定代理人:郑春仙,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原审第二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负责人:李德武。上诉人杨天伟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4)穗海法生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立案调解过程中,上诉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依法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以及实体权利的自行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杨天伟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菲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