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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蔡忠、金书娥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蔡忠,金书娥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893号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县火车站东一公里处。法定代表人庞庆华,总经理。被告蔡忠。被告金书娥。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蔡忠、金书娥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4元,减半收取58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庆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邢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