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蔡忠、金书娥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蔡忠,金书娥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893号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县火车站东一公里处。法定代表人庞庆华,总经理。被告蔡忠。被告金书娥。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蔡忠、金书娥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4元,减半收取58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庆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邢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