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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夹江执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杜高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杜高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夹江执字第109号申请执行人: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谢孔尧,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正勇,男,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被执行人:杜高用,男,住四川省夹江县甘江镇。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夹江民初字第6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为:“被告杜高用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00元及利息1172.06元(该利息计算至2013年7月2日)。如果被告杜高用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杜高用负担。”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借款本金3000元及利息、诉讼过程中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5元。在执行过程中,为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通过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查控平台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房地产登记信息、土地使用登记信息。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4月15日,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通报并征求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3)夹江民初字第6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立案。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季 强审 判 员  周国庆代理审判员  张娜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丽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