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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商初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胡未欢与项时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未欢,项时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609号原告:胡未欢。被告:项时江。原告胡未欢为与被告项时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案提起诉讼。本案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未欢于同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未欢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未欢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未欢负担。审 判 员  韩 鸿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叶宇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