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商初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胡未欢与项时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未欢,项时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609号原告:胡未欢。被告:项时江。原告胡未欢为与被告项时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案提起诉讼。本案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未欢于同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未欢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未欢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未欢负担。审 判 员 韩 鸿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叶宇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