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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知民辖终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林建斌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建斌,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知民辖终字第000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建斌,系常熟市虞山镇新动力娱乐会所业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东路国际市长交流中心1602号。法定代表人李健,总经理。上诉人林建斌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声影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放映权纠纷一案,不服常熟市人民法院(2015)熟知民初字第001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林建斌上诉称,声影公司已对江苏省数百家歌厅提起诉讼,本案影响重大,故应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权之诉,被控侵权行为地在常熟市,一审法院据此对案件有管辖权,本案亦不属于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故林建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晓青代理审判员  林银勇代理审判员  樊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雯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