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执民字第8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林士宝与浙江黄岩黄峰玩具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士宝,浙江黄岩黄峰玩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民字第876-1号申请执行人:林士宝。被执行人:浙江黄岩黄峰玩具厂。法定代表人:章高增。担保人:台州伟业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玉环县珠港镇城关民建路。法定代表人:吴成法。原告林士宝与被告浙江黄岩黄峰玩具厂、担保人台州伟业担保有限公司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7日作出(2013)台黄民初字第998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浙江黄岩黄峰玩具厂返还林士宝租金人民币50万元,并赔偿损失人民币10万元,合计人民币60万元。该款项从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高桥街道胜利村胜利路的厂房拍卖款中按规定的偿付比例首先予以支付;不足部分由担保人台州伟业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付责任,在不足部分金额明确后当即履行。权利人林士宝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浙江黄岩黄峰玩具厂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高桥街道胜利村胜利路的厂房尚未处置,尚不能确定台州伟业担保有限公司承担的连带偿付金额,申请执行人目前不能申请对台州伟业担保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故申请执行人对台州伟业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执行,条件未成就,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5)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本案申请执行人林士宝对台州伟业担保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 森执 行 员 彭健福执 行 员 王亚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池俊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