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郑民二终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晓阳与被上诉人胡越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晓阳,胡越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郑民二终字第2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晓阳,男,1988年5月1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国富,河南省新密市超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越,男,出生于1987年6月8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段兆道,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晓阳与被上诉人胡越合同纠纷一案,胡越于2014年07月28日向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王晓阳赔偿胡越车损、估价费共计253005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王晓阳承担。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088号民事判决。王晓阳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0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03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晓阳的委托代理人陈国富,被上诉人胡越的委托代理人段兆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9月1日4时左右,王晓阳酒后驾驶胡越所有的豫A1X3**号轿车由西向东行驶到新密市青屏大街西段鲁家烤全羊门前路段时,与同向行驶刘超锋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追尾相撞,致刘超锋受伤,造成伤一人、车损二台的交通事故。肇事后,王晓阳驾车逃逸。该事故经新密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作出郑公交认字(2013)第0004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事故系因王晓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不得驾驶机动车驾驶”、第四十三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而造成的,王晓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超锋无责任。新密市价格认证中心于2013年10月8日作出新密价认字(2013)10272号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确认豫A1X3**号轿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价值为246705元,估价费6300元。胡越请求王晓阳对其车辆损失进行赔偿,王晓阳未予赔偿,双方为此形成纠纷。原审法院认为:王晓阳借用胡越的车辆,双方形成了借用合同关系,借用人因管理、使用不善造成借用物毁损的,借用人应当负赔偿责任,故对于胡越请求王晓阳对出借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主张,该院予以支持。对于王晓阳提出应当减轻赔偿责任的主张,因其未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对此该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王晓阳赔偿原告胡越车损246705元、车损估价费6300元,共计25300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95元,由被告王晓阳负担。上诉人王晓阳上诉称:1、王晓阳借用的是胡越胞弟胡帅所驾驶的车辆,与胡越不存在借用合同关系,胡越的胞弟胡帅应当参与本案诉讼。原审程序漏列当事人,程序违法。2、被上诉人未买交强险行为违法,自身具有重大过错,较强险承担赔偿份额应当由胡越自身承担。3、(2013)新密民一初字2013号民事判决已判决胡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证明交通事故的发生胡越也有过错,法院应当采信该判决为证据而没采信。综上,一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裁判不公。请求二审撤销原判,依法判决。被上诉人胡越答辩称:当事人的交强险是否购买与车损的赔付没有任何关系,交强险是赔偿车辆以外的第三人,上诉人在喝酒后驾驶被上诉人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损,应当赔偿。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王晓阳上诉称其借用的是胡越胞弟胡帅所驾驶的车辆,但却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胡越车辆未买交强险和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胡越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2013)新密民一初字2013号民事判决判决胡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综上,王晓阳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95元,由上诉人王晓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马增军审 判 员  贾建新代理审判员  黄跃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