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执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邓宏与刘志祥、陈艳红民间借贷纠纷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宏,刘志祥,陈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428号申请执行人邓宏,男,汉族,1971年2月10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刘志祥,男,汉族,1975年12月14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陈艳红,女,汉族,1978年4月6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申请执行人邓宏申请执行刘志祥、陈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灵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刘志祥、陈艳红的银行存款或收入66599元及迟延履行金;二、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或收入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自建代理审判员 柏晓斌代理审判员 魏松耀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伏彦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