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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民初字第1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胡某与郁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郁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台民初字第1633号原告胡某,台儿庄区邳庄镇政府职工。被告郁某甲。原告胡某诉被告郁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郁某甲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诉称,1999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后同居生活。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郁某乙,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郁某丙。于××××年××月××日补办了婚姻登记手续。因感情不和原告于2013年起诉离婚,台儿庄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台民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予准许。后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因未满法定再次起诉的6个月期限,撤回起诉。此后原被告感情一直没有和好,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现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并抚养子女。被告郁某甲既未出庭应诉亦未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1999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后同居生活。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郁某乙,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郁某丙。××××年××月××日在台儿庄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前感情较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11年11月被告郁某甲因躲债外出,至今未归,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另查明,原告胡某于2013年向法院起诉与被告郁某甲离婚,2013年10月20日,台儿庄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台民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原告胡某与被告郁某甲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胡某提交的结婚证,郁某乙、郁某丙的户籍证明,台儿庄区邳庄镇邳庄居民委员会的证明及庭审笔录相互印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胡某与被告郁某甲虽然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但因被告郁某甲外出躲债,已达三年之久,至今未归,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其原告胡某离婚之诉,应予准许;因被告郁某甲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胡某要求抚养婚生子女郁某乙、郁某丙,应予准许;原告胡某要求抚养费1000元,因被告郁某甲系农村居民,其子女抚养费应按每人每月400元给付为宜;被告郁某甲既未出庭应诉,亦未举证,其法律后果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胡某与被告郁某甲离婚。二、原告胡某与被告郁某甲婚生子女郁某乙、郁某丙,由原告胡某抚养。被告郁某甲于2015年5月1日起每月支付郁某乙、郁某丙的抚养费800元(每人每月400元),直至郁某乙、郁某丙满18周岁时止。三、驳回原告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仰敬人民陪审员  周 岩人民陪审员  张 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