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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右法执字第1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陈洪军与额敦其其格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洪军,额敦其其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右法执字第177-2号申请执行人陈洪军,男,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额敦其其格(曾用名额尔敦其其格),女,蒙古族,牧民,现住巴林右旗。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2007)右法执字第177号执行裁定,停止支付被执行人额敦其其格(曾用名额尔敦其其格)在巴林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存款,现因需要划分该账户内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额敦其其格(曾用名额尔敦其其格)在巴林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的停止支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审判员  王立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斯钦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