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菏非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王庆尊与曹新全、曹存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王庆尊,曹新全,曹存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菏非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王庆尊,农民。被执行人:曹新全,农民。被执行人:曹存正,农民。王庆尊与曹新全、曹存正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庆尊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二被执行人曹新全、曹存正均系山东省鄄城县人,申请执行人王庆尊亦向本院申请将该案指定由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为提高执行效率,减少执行成本,决定将该案指定由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菏泽仲裁委员会2014年5月5日作出的(2013)菏仲裁字第150号裁决书所确认的王庆尊与曹新全、曹存正借款纠纷一案指定由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焦炜华审 判 员 张效谦代理审判员 谢新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丁娣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