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和中民申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应杰寅与买提库尔班阿卜杜拉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应杰寅,买提库尔班·阿卜杜拉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中民申字第3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应杰寅,男,汉族,1973年10月出生,现羁押于民丰县看守所。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买提库尔班·阿卜杜拉,男,维吾尔族,个体工商户,1977年8月出生,现住新疆。再审申请人应杰寅因与被申请人买提库尔班·阿卜杜拉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民丰县人民法院(2014)民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应杰寅于2015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应杰寅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应杰寅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田 刚审判员 沙代提审判员 邱红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领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