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潍城执字第6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世昌与潍坊鸿瑞置业有限公司、马永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世昌,潍坊鸿瑞置业有限公司,马永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潍城执字第618-2号申请执行人:李世昌。被执行人:潍坊鸿瑞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马永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世昌与被执行人潍坊鸿瑞置业有限公司、马永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潍城望民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骏审判员 王伟川审判员 朱粤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成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