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中法民一民终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中法民一民终字第1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住兰西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住肇东市。上诉人刘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肇东市人民法院(2015)肇东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某、被上诉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肇东市人民法院(2015)肇东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肇东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姜再民审 判 员 赵 明代理审判员 杨晓涵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美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