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执字第00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刘x与郭xx、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x,郭xx,李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执字第00336号申请执行人刘x,女,汉族。委托代理人付xx,男,汉族。被执行人郭xx,男,汉族。被执行人李xx,女,汉族,系郭xx之妻。申请执行人刘x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4)城民初字第0005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与被执行人郭xx、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1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等,本院即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查,二被执行人郭xx、李xx系城固县x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股东,该企业在经营运转中,以二被执行人或企业名义向外借有大量民间借贷债务。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要求查封(冻结)二被执行人在该公司股权,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作出裁定予以冻结,现因该公司资产处置一时难以变现,需等待资产处置变现后予以清偿对外负债,二被执行人名下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在执行期限内难以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0005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鲁克金审判员 向全明审判员 陈文彬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