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一终字第01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范厚莲、王本升与孔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厚莲,王本升,孔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终字第011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范厚莲。委托代理人:黄谋珊,安徽中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世荣。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本升。委托代理人:黄谋珊,安徽中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世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孔勇。委托代理人:刘荣春,安徽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范厚莲、上诉人王本升与被上诉人孔勇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8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范厚莲、王本升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范厚莲、王本升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范厚莲、王本升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413元,减半收取2206.5元,由上诉人范厚莲、王本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玉军审 判 员 张 怡代理审判员 董江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