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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初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夏麒麟与谭志军、李德、耿皓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麒麟,谭志军,李德,耿皓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543号原告夏麒麟,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委托代理人肖汉泉,男,195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系湘潭市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谭志军,男,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被告李德,男,196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被告耿皓平,男,196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麒麟诉被告谭志军、李德、耿皓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夏麒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630元,由原告夏麒麟负担。代理审判员  易金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林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