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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民二终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史海艳与杨秀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秀增,史海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二终字第1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秀增,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培军,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海艳,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吉斌,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杨秀增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4)涿民初字第2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秀增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培军、被上诉人史海艳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吉斌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4)涿民初字第228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崔荣昌代理审判员  孙欣欣代理审判员  史广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绍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