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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民初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徐素玲与陈昌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素玲,陈昌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民初字第605号原告:徐素玲。被告:陈昌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素玲与被告陈昌年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原告的诉讼目的已实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素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徐素玲负担。审 判 员 王文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李婉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