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弋民二初字第001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芜湖市兴发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芜湖市润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兴发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芜湖市润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弋民二初字第00195-1号原告:芜湖市兴发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法定代表人:周凤武,公司总经理。被告:芜湖市润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市兴发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市润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市兴发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市兴发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68元,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芜湖市兴发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洪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冉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